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2019修订)》的通知

 

苏 州 大 学

 

 

苏大学〔201968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奖助学金

管理办法(2019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2019修订)》业经学校2019年第1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   

2019118       


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2019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创建优良校风学风,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奖助学金(以下简称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通过奖助学金的评定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  本科生奖助学金由奖励类项目和资助类项目组成。

奖励类项目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专业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捐赠类奖学金、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和港澳台侨学生奖学金。

资助类项目分为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和捐赠类助学金;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包括:本科生爱心互助基金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包括:校内勤工助学和校外勤工助学。

第四条  学校成立“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评审工作。

第五条  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受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本科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部)成立“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由各学院(部)分管领导任组长,学院(部)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专职辅导员、教务老师以及专业教师代表等为组员,负责本单位本科生各类奖助学金的组织申请、初步评审等工作,受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导。

第七条  各学院(部)以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专职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组员的“本科生奖助学金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受本学院(部)“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领导。

第八条  奖学金实施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和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激励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刻苦学习、不断进步。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和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在同一学年中,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

(三)专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农林师范专业、基地班学生刻苦学习专业知识,全面提升综合水平。专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具体实施办法由《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校设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四)综合奖学金:用于奖励综合表现突出,评奖学年获得学习优秀奖学金或创新创业奖学金,同时获得任意一项专项奖学金的学生(同时获得学习优秀奖学金和创新创业奖学金的学生也可申请)。具体实施办法由《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校设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五)学习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评奖单位中成绩优秀的学生。具体实施办法由《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校设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六)创新创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术创新、学科竞赛、科技发明、自主创业等创新创业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激励和引导学生成长与发展。具体实施办法由《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校设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七)专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精神文明、勤勉励志、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领域表现突出的学生以及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外国优秀留学生和港澳台侨优秀学生。具体实施办法由《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校设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八)捐赠类奖学金:捐赠类奖学金是由校内外企事业单位、基金(会)或个人在我校捐资助学设立的奖学金。捐赠类奖学金奖励标准和评审办法由各捐赠协议具体设定。

(九)外国留学生奖学金

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外国籍品学兼优的学生,具体实施办法由《苏州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另行规定。

(十)港澳台侨学生奖学金

港澳台侨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勤奋学习、积极进取的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具体实施办法由《苏州大学港澳台侨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  助学金实施办法

(一)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300元、3300元、4300元不等。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和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二)捐赠类助学金:捐赠类助学金是由校内外企事业单位、基金(会)或个人在我校捐资助学设立的助学金。捐赠类助学金资助标准和评审办法由各捐赠协议具体设定。

第十条  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学费减免用于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减免额度从每人每年1000元至4000元不等。

第十一条  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一)本科生爱心互助基金:用于资助因突发事件和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次1000元至100000元不等。具体实施办法由《苏州大学学生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二)临时困难补助:用于资助因家庭遭受灾害、变故或本人患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学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300元至5000元不等。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学校为缓解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生活压力,提供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学生自力更生,在实践中增长才干。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至400元不等。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落实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对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及媒体等部门单位的共同监察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2091日起执行,原《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苏大学〔201753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苏州大学学生工作部(处)、教务部、国际合作交流处和港澳台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抄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1111印发

 

 

 

 

发布部门:学生工作部(处)



推荐使用IE8.0以上浏览器,1280*760分辨率访问本网站